(2015)定法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13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13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吴某当庭兑付13000元,退回案件受理费25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