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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601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汪明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义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