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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伟胜与吴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胜,吴瑞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何伟胜,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吴瑞芳,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胜诉被告吴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伟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伟胜负担。审 判 长  林惠卿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孟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