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伟胜与吴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胜,吴瑞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何伟胜,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吴瑞芳,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胜诉被告吴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伟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伟胜负担。审 判 长 林惠卿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孟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