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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简秋虹与温礼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秋虹,温礼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简秋虹,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温礼康,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简秋虹与被执行人温礼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简秋虹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温礼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温礼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