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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第二中心小学与陈惠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第二中心小学,陈惠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第二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捷毅,校长。委托代理人曾禾,系学校员工。被告陈惠光,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第二中心小学与被告陈惠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第二中心小学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第二中心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撤诉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第二中心小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