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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陈兴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陈兴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黄国华,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兴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华与被告陈兴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华撤回对被告陈兴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 判 长  熊爱武审 判 员  律 伟人民陪审员  黄功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