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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国成诉王英、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王凤英,张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商初字第39号原告张国成,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王凤英,年龄不详,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张淑荣,年龄不详,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成诉被告王凤英、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国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