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国成诉王英、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王凤英,张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商初字第39号原告张国成,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王凤英,年龄不详,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张淑荣,年龄不详,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成诉被告王凤英、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国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