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喆与被告张光辉、马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喆,张光辉,马立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王喆,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长征街西114号221室。被告:张光辉,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国税局家属楼。被告:马立有,男,1973年9月21日生,住开原市新城街铁西产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喆与被告张光辉、马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喆撤回起诉。诉讼费2660.00元,退回原告1330.00元,由原告承担1330.00元。审 判 长 姜 南审 判 员 张彦歆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