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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谭相贵与许先碧、蹇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相贵,许先碧,蹇敏,蹇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谭相贵,农民。被执行人许先碧,市民。被执行人蹇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蹇正涛,贵阳市消防总队武警战士。本院在执行谭相贵与许先碧、蹇敏、蹇正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协助执行方式为申请执行人谭相贵办理了“二证”的转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办理“二证”过户手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