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兰魁恒与谭学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魁恒,谭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兰魁恒。被执行人谭学宁。申请执行人兰魁恒与被执行人谭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学宁向申请执行人兰魁恒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2015年1月26日起,由被执行人谭学宁每月偿还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债务为止。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不能在本次执行程序内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健审 判 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