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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启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启辉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北路与S315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潘光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启辉,男。上诉人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启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武松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