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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泽邦与孟嘉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泽邦,孟嘉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42号原告:沈泽邦,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嘉旭,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负责人:王前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薇楠,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泽邦诉被告孟嘉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瑞斌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