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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已与被告王某某领取离婚证,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