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汪跃红与东阳市雄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跃红,东阳市雄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汪跃红。委托代理人:徐培泉、张振华。被告:东阳市雄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青。委托代理人:龚辉祖、盛玉文。委托代理人:张伟。原告汪跃红为与被告东阳市雄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跃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跃红撤回对被告东阳市雄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汪跃红负担。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