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中执字第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修贵与齐随田、齐二丑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贵,齐随田,齐二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中执字第97-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修贵。被执行人:齐随田。被执行人:齐二丑。申请执行人李修贵与被执行人齐随田、齐二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4)莱中执字第97-3、4、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齐二丑、齐随田名下部分房产。被执行人齐二丑、齐随田已于2015年3月24日清偿了本案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莱中执字第97-3号执行裁定书对齐随田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8号1单元2904户、3001户的房产(市201195463、市201195467)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4)莱中执字第97-4号执行裁定书对齐随田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5-2号9号楼1602户的房产(市201137048)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14)莱中执字第97-7号执行裁定书对齐二丑与胡少锋共有的登记在胡少锋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金湾路1号4号楼503户的房产(市201371262)的查封。四、解除本院(2014)莱中执字第97-9号执行裁定书对齐二丑购买的已办理合同备案的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148号1层2047(乙47)的商铺、齐随田购买的已办理合同备案的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148号1层2048(乙48)的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斌审 判 员 胡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巩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