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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吴俊伟与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伟,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null(2014)龙民一初字第853号签发人拟稿人审判长  意见庭 长  意见校对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吴俊伟,男,1972年1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杨凤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谦,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伟诉被告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伟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吴俊伟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兵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翟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