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藉民初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69号原告张某甲,男,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95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丙,男,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系被告张某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