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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海强与麦仰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海强,麦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91-1号申请执行人邱海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麦仰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邱海强与被执行人麦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麦仰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邱海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自2012年8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4500元/月计付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依法扣划到了被执行人麦仰全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89.69元,后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杨格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秉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