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灵冯建筑构件厂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灵冯建筑构件厂,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灵冯建筑构件厂。法定代表人姬社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347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