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李树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军,李树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王力军,男,27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树宇,男,21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军诉被告李树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力军以与被告李树宇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树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