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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李树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军,李树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王力军,男,27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树宇,男,21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军诉被告李树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力军以与被告李树宇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树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