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山、冯连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山,冯连臣,冯长征,刘培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60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刘金山,农民。被告冯连臣,农民。被告冯长征,农民。被告刘培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山、冯连臣、冯长征、刘培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