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林某,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3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