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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桥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林某,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3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