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某乙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终字第152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曾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2年9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现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陆光,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乙,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庄荔城、曾小绪(实习),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佘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于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阳某,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某,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得知其卖给黄某的安置房因违规改建被部分强制拆除后,便打电话让其父亲被告人郑某乙到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郑某乙到城厢区龙桥街道滨溪片区三期改造指挥部找人讨说法未果后,便打电话让被告人曾某找人到现场一起讨说法,被告人曾某纠集了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佘某、阳某、谷某及同案人郑晨兴、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到指挥部门口与被告人郑某乙会合。之后,被告人郑某乙指使被告人佘某、曾某及同案人郑晨兴将车辆停放在指挥部门口的通道上,阻碍车辆和群众通行。被告人郑某甲接到被告人郑某乙的电话后也赶到指挥部门口,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带领其余被告人不顾指挥部保安的劝阻,强行进入指挥部内,致指挥部内正在召开的会议被打断。期间,各被告人不听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解释,随意谩骂指挥部工作人员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林某甲、阳某、谷某冲到指挥部门口捡起地上的酒瓶、木板、砖头等工具欲冲进指挥部殴打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甲持酒瓶朝劝阻的被害人林某丁的手臂砸了两下,另一被害人许某也被被告人殴打致伤。之后,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丁、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同案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博金公司经理,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曾某告诉其公司老板郑某甲家里出了点事并叫其一起过去。后其与各被告人及郑晨兴、林某乙、林某丙在指挥部门口汇合,郑某乙告诉曾某家里一套安置房的门被指挥部的人砸了并指使他们用车堵路。后郑某甲、郑某乙带头冲进指挥部并威胁阻拦的保安,带着队伍冲到会议室门口后郑某甲用莆田话对指挥部工作人员吼叫,后双方情绪激动并发生冲突,其趁乱推搡对方。人群打散后,其看到阳某和对方打架就跑过去帮忙,打了对方脸部一拳,后佘某也过来帮忙打指挥部一个工作人员的事实;2、同案人郑晨兴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曾某告诉其家里有事并叫其一起过去,其开车载谷某到指挥部后将车停在公司的货车、奥德赛车的后面,堵在路中间。指挥部保安拦住不让进去,其哥哥郑某甲威胁保安走开并闯进指挥部,到会议室门口后郑某甲手指着里面吵闹,郑某甲和郑某乙情绪激动,跟对方大声争吵并动手推工作人员要往屋里闯。发生冲突后其退出去时拳打、脚踢旁边的一个人。其有看见郑某乙拿椅子、郑某甲用板凳、谷某用木棍、阳某用砖头,林某甲用酒瓶打架的事实;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其开车载郑某甲、林某丙一起到指挥部。郑某甲一下车就和郑某乙等人冲进指挥部大门,其与林某丙跟在后面一起进去。双方发生冲突后,郑某甲一伙人冲到外面拿起木棍、酒瓶、砖头等返回指挥部打架。其见此情形不敢再进入指挥部,其要离开时被指挥部的人拉住,挣脱跑走时摔倒在地受伤的事实;4、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林某乙开车载其与郑某���一起到泗华指挥部。后郑某甲带着一帮人走进指挥部大门,其与林某乙跟在最后面。郑某甲等人走到项目办台阶后与走出来的指挥部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推搡,双方打起来后,其与林某乙就走出大门的事实;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2014年4月2日,其在指挥部当保安值班时,一中年男子在门口谩骂,后面来了一群人开着三辆车将指挥部门口的通道堵住并聚集在指挥部门口。后一年轻男子带着聚集的人要冲进指挥部,其与其他保安将他们拦住并告诉他们里面正在开会,该年轻男子手指保安说“这件事跟你们没关系,你们不许动,否则等下连你们一起收拾”。该群人冲到会议室门口后与开会的干部发生争吵,该群人先动手推搡干部,后双方发生冲突,指挥部的几名干部被对方打伤。该群人进去时没有带器械,后面打架时其中一个拿着酒瓶砸伤了一名干部的��臂,还有一个手持木棍殴打指挥部干部。并辨认出带头的年轻男子即被告人郑某甲的事实;6、证人姚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2014年4月2日,其在指挥部当保安值班时,一四十几岁男子在指挥部谩骂,扬言指挥部不给其一个说法就要炸掉指挥部。后面来了三辆车将指挥部门口的必经之路堵住,一年轻男子带着在门口聚集的人要冲进指挥部,其将他们拦住并告诉他们里面正在开会,该年轻男子不听并且威胁保安,该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后与指挥部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指挥部有人受伤。上述四十几岁的男子拿着一把小板凳要打指挥部工作人员但被制止。并辨认出最早在门口谩骂的四十几岁男子即被告人郑某乙,领头的年轻男子即被告人郑某甲的事实;7、证人姚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2014年4月2日,其在指挥部当保安时,一四十几岁男子在指挥部谩骂,扬言指挥部不给其一个说法就要炸掉指挥部。后面来了三辆车将指挥部门口的必经之路堵住,一年轻男子带着在门口聚集的人要冲进指挥部,其将他们拦住并告诉他们里面正在开会,该年轻男子不听并且威胁保安,该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后与指挥部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指挥部有人受伤。并辨认出最早在门口谩骂的四十几岁男子即被告人郑某乙的事实;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郑某甲购买兴化医院安置房404室后问郑能否将门往外面移一些,郑说可以并表示有问题找他解决。房门外移后,有人电话通知其房门外移属于违章建筑,郑某甲知道后就打电话给那个人说要拆除违章建筑的事情直接找他,不要找黄某。2014年4月2日,其听装修工人说门被穿迷彩服的人敲了,便电话询问郑某甲怎么回事,郑某甲表示会让他父亲郑某乙过去看一下,之后其���听说郑某甲等人在指挥部闹事的事实;9、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门口看到郑某甲父子带了十几个人走进指挥部,后指挥部里面吵闹起来,公安机关控制现场后其看到指挥部有两个工作人员受伤的事实;1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门口看到郑某乙父子带了十几个人走进指挥部,之后指挥部里面就吵闹起来,场面一片混乱的事实;1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内参加拆迁扫尾部署会议。泗华村村民郑某乙在指挥部门口谩骂并扬言要炸掉指挥部,之后郑某乙父子三人带了一批人冲到指挥部会议室门口,会议被迫中断,其上前劝导郑某甲时被郑某甲用拳头击打头部。双方发生冲突后,其在劝导时被对方一男子持木棍打了一下左手臂,其看到指挥部干部林某丁被对方一男子用啤酒瓶砸伤手臂,指挥部干部陈建怀在劝架时被人殴打致眼角受伤的事实;12、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厨房煮饭,听到外面有人在门口大喊谁拆他们家的房子。之后,有人冲进指挥部内致正在召开的会议被迫中断,其走出厨房后看到指挥部干部林某丁手臂被打伤的事实;1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看到一中年男子在指挥部大声吵闹说谁把他家的门敲了两个洞,扬言指挥部不给其一个说法就要炸掉指挥部。指挥部一个工作人员告诉中年男子不是指挥部敲的,是街道办事处执法队敲的,但中年男子不听,指挥部人员告诉中年男子等领导回来了再说。之后,一个年轻的胖男子带了一群人冲到指挥部会议室,致指挥部内正在举行的会议被打断,之后双方发生冲突的事实;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某乙到指挥部大吵大闹说他们家的房子被敲了,扬言指挥部不给其一个说法就要砸掉指挥部。其与其他工作人员告诉郑等领导回来再说。之后,指挥部召开会议开会时,郑某乙父子带了一群人到会议室门口开始吵闹,领导上前解释说有事情等开完会再说,郑某乙等人不听并要往里面冲,郑某乙先动手打我们一个领导,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指挥部人员有拿盾牌防御,之后公安民警到现场控制局面的事实;1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当保安上班时,一中年男子在停车场打电话,后面来了三辆车将通往指挥部的路堵上,车上下来很多人与中年男子汇合,后面又来了一个年轻的胖胖男子带着上述一群人不顾保安的阻拦强行进入指挥部,到会议室门口后大吵大闹且不听指挥部领导的解释,用手推并用拳头打领导,后来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的事���;16、证人喻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当保安上班时,一中年男子在指挥部大吵大闹,扬言指挥部不给其一个说法就要炸掉指挥部,后面中年男子就到门口的停车场打电话,随后来了三辆车将通往指挥部的路堵了。一年轻男子带着在门口聚集的人要冲进指挥部,其将他们拦住并告诉他们里面正在开会,该年轻男子不听并且威胁保安,该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不听指挥部领导的解释,用手推并用拳头打领导,后来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指挥部的人拿盾牌防御,后公安机关到现场控制局面,指挥部有几个人受伤的事实;17、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会议室参加会议时,郑某甲父子带了一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开始吵闹,领导上前解释说有话好好说,郑某乙等人不听并用手指着领导,同时还用手推搡,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指挥部人员有几个受伤,对方有四五个人一起打指挥部的人,公安民警到现场控制局面后其看到有三辆车将通往指挥部的路给堵了。并辨认出被告人谷某、同案人张某乙系参与殴打指挥部人员的事实;18、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看到一中年男子在指挥部大吵大闹,扬言指挥部不给其一个说法就要炸掉指挥部,后面指挥部在会议室开会时,该中年男子带了一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吵闹,边骂边用手指领导,其看到后说有话好好说,不要冲动,对方不听还先动手打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指挥部的林某丁和许某有受伤。并辨认出被告人谷某系参与殴打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其中一人的事实;19、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会议室参加会议时,来了一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吵闹,其中一个中��男子情绪激动,用手指着指挥部领导并用手推,领导劝他不要冲动,有话好好说,对方不听还先动手打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看到一个胖胖的矮个中年男子用手指着许某并威胁许某,指挥部的林某丁和许某有受伤。公安民警到现场控制局面后其看到有三辆车将通往指挥部的路给堵了。并辨认出被告人曾某系用手指着许某并威胁许某的人的事实;20、证人陈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会议室参加会议时,来了一群人冲进指挥部让我们停止会议并动手殴打工作人员,后其就打电话报警,指挥部好几个人被打伤,林某丁、许某伤势较重。并辨认出被告人曾某即将许某眼睛打伤的中年男子的事实;21、被害人林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某甲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在指挥部会议室参加会议时,郑某乙父子带了一群人冲到会议室门口吵闹,指���部人员向对方解释,对方不听还要往会议室内冲并动手打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郑某乙拿一张小板凳挥来挥去。有一个年轻人去垃圾堆捡了一个酒瓶朝其头部砸去,其用右手挡住,结果右手臂被打了两下,打第二下时瓶子碎了,该年轻人用碎瓶子向其胸口刺去被其躲过。指挥部好几个人受伤,其与许某伤势较重。公安民警到现场控制局面后其看到有三辆车将通往指挥部的路给堵了。并辨认出被告人林某甲即持酒瓶将其打伤的年轻人的事实;22、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其回到指挥部时看到郑某乙在指挥部大吵大闹,扬言指挥部不给其一个说法就要砸了指挥部。后面指挥部在会议室开会时,郑某乙带了一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吵闹,用手指着工作人员大声谩骂还先动手打人,工作人员开始自卫,其被对方几个人打伤。公安民警到现场控制局面后其���到有三辆车将通往指挥部的路给堵了的事实;23、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指挥部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场提取到破碎玻璃瓶子、木棍、砖头等物并调取了监控视频,在指挥部门口发现三辆车堵在路上致其他车辆不能通行的事实;24、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的事实;25、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郑某甲等人进行讯问,无非法取证行为的事实;2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林某丁、许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及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的事实;27、泗华村委会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证明郑某甲将泗华村兴化医院安置房404室卖给黄某的事实;28、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兴化医院安置房404室系郑某乙拆迁的安置房,因该户不结清安置尾款和交房程序,尚未将该室交付使用,但该户擅自破坏原��铁门强行入住并私下卖给黄某。黄某购买后对404室进行装修,将入户门移出2米左右,经小区物业多次通知不予整改。根据市区打击“两违”工作部署和群众举报,龙桥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4月2日上午组织“两违”执法人员对其移出的入户门上空进行部分拆除,并告知正在装修的工人将防盗门移到原设计位置的事实;29、城厢区人民政府文件,证明城厢区滨溪片区三期改造指挥部成立的事实;30、城厢区滨溪片区三期改造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2日,指挥部召开会议对项目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部署,后被郑某乙等人冲击会场致会议中断,征迁扫尾工作部署无法进行,至次日上午才恢复召开会议,该事件对政府重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31、城厢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郑某乙等人冲击指挥部,严重影响滨溪三期等项目推进,造成征迁扫尾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事实;32、户籍证明、劣迹材料,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人郑某甲的劣迹情况的事实;33、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的事实;34、强制措施,证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的事实;3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4月2日,其接到黄某电话得知其卖给黄的安置房入户门被人敲了一个洞,其就打电话让其父亲郑某乙去现场看看,后其与林某乙、林某丙一去到泗华指挥部门口,带领在门口等待的郑某乙及其公司的员工一群人走进指挥部。保安伸手阻拦,其威胁保安走开,走到会议室门口后其与指挥部的人理论,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其看到曾某、张某甲和指挥部的人扭打在一起,后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控制局面的事实;36、被告人郑某乙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4月2日,其接到��某电话得知其儿子郑某甲卖给黄的安置房入户门被人敲了一个洞,其到指挥部找村书记理论未果后很生气,就在指挥部外面打电话给曾某让曾把公司的人都叫过来,把车开过来堵路。之后,佘某、曾某、其儿子郑晨兴分别开车过来停在指挥部门口把路堵住。郑某甲到指挥部后,一群人一起进入指挥部找人理论,门口保安伸手阻拦,其拨开保安的手后保安没敢再拦,走到会议室门口后里面正在开会的人停止开会也走出来跟其谈话,其越说越激动就先动手推了工作人员一下并往会议室闯,指挥部人员堵住门口不让进,双方互相推搡并发生肢体冲突,林某甲持酒瓶砸指挥部人员,阳某手持砖块,其他人有人拿木棍,后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控制局面的事实;37、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4月2日,郑某乙打电话给其让其带上公司的人赶去泗华指挥部讨说法,其就开车��张某乙、张某甲、林某甲、阳某一起到指挥部并将车停在公司的大货车后面堵路。后郑某乙父子带领其一群人一起走进指挥部,门口保安伸手阻拦,郑某乙拨开保安的手后保安没敢再拦。一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后,里面正在开会的人停止开会也走出来对话,双方情绪激动并推来推去,发生了肢体冲突,过了一会警察就到现场控制局面的事实;38、被告人佘某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4月2日,曾某告诉其郑某乙家里因拆迁与指挥部有矛盾,让其开货车到指挥部,后郑某乙让其把货车停在指挥部门口路中间,曾某、郑某甲也把车停在货车后面。后郑某乙父子带领其一群人不顾保安阻拦强行进入指挥部,走到会议室门口后里面开会的人出来解释,郑某乙父子开始骂并动手推指挥部工作人员,其看到后就上前帮忙,用拳头打了几下就跑的事实;3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2日,曾某开车载其、张某乙、林某甲、阳某一起到指挥部,其在车上听他们讲是因为公司老板郑某甲的房子因违章被政府拆了点,所以一起过去闹事施加压力。到指挥部后,郑某乙叫其一群人走进院子,保安有阻拦,但被郑某乙父子威胁后不敢再拦,走到会议室门口后里面开会的人出来解释,郑某乙父子开始骂并动手推指挥部工作人员想往会议室内闯,工作人员阻拦后其一群人就一哄而上殴打工作人员。其打了几下后见比较混乱就退出人堆,看到阳某被打就过去帮忙。打架过程中谷某拿木棍,阳某拿砖头,郑某甲拿板凳、林某甲拿酒瓶的事实;40、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4月2日,张某乙叫其到公司楼下,后其与张某乙、张某甲、阳某一起坐曾某开的车到指挥部,其下车后看到公司三辆车一字排开停在指挥部门口路中间。郑某乙告诉其他家安置���被敲了所以叫其一起过来讨说法。郑某甲到指挥部后,郑某乙叫其一群人跟上进入指挥部,保安有阻拦,但被郑某乙父子威胁后不敢再拦,走到会议室门口后里面开会的人出来解释,郑某乙父子开始和对方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其跟着郑某甲他们跟指挥部人员打起来,怕打不过就跑到外面空地捡了个酒瓶握在手上重新冲进院子,被指挥部人员拦住后其握着酒瓶砸了对方手臂两下,砸第二下时酒瓶破了,其握着破酒瓶继续朝对方挥动,后公安出警到现场控制局面的事实;41、被告人阳某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4月2日,张某甲叫其到公司楼下,后其与林某甲、张某甲等人一起坐曾某开的车到指挥部。郑某甲到指挥部后,郑某乙叫其一群人跟上他们父子进入指挥部,保安有阻拦但被郑某甲威胁后不敢再拦,走到会议室门口后里面开会的人出来解释,郑某甲带头和对方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趁乱冲上去动手打人,推搡过程中倒在地上,其爬起来后跑到院子外面捡了两块砖头,想再冲进去时发现冲突基本停止,其就把砖头丢在门口的事实;42、被告人谷某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带头冲进指挥部,郑某乙叫其一群人跟上他们父子一起进去,保安有阻拦但被郑某甲父子威胁。一群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后和里面开会的工作人员大声说话,郑某甲用手猛推了工作人员一下,旁边的人都围了上去,其趁乱使劲打对方的人并推搡附近的人,后其从外面捡了一根木板再冲进去时发现冲突基本停止就把木板丢在门口。其看见林某甲捡了一个啤酒瓶,佘某、阳某均有参与打架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均予以采信。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在公��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有同案人郑晨兴、张某乙及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某甲监控录像,被害人林某丁、许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的供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系自卫,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审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佘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告人佘某的辩护人关于佘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曾某、林某甲、佘某、张某甲、阳某、谷某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相比,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郑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被告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五、被告人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被告人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被告人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诉人郑某甲上诉理由:其没有犯罪故意和实施犯罪行为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等为由为其辩护。上诉人郑某乙上诉理由:其没有犯罪动机,林某丁、许某的轻微伤的鉴定是伪造的,隐瞒了对上诉人方有利的证据,应宣告其无罪。上诉人曾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理由: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为犯罪。上诉人佘某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其构成犯罪共犯,也只是从犯,原判量刑畸重。上诉人张某甲上诉理由: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林某甲上���理由:原判认定证据、证人证言不实,对其量刑太重。上诉人阳某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谷某上诉理由:其是在被指挥部工作人员殴打后出于自卫才捡起木条自卫的,但没有殴打任何人。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曾某、林某甲、张某甲、佘某、阳某、谷某等人因安置房违规改建被部分强制拆除后,在指挥部门口通道上停放车辆通行,不顾指挥部保安的劝阻强行进入,致指挥部内正在召开的会议被打断,随意谩骂指挥部工作人员并发生肢体冲突,并殴打指挥部工作人员林某丁、许某轻微伤的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张某乙、林某乙等证言,同案人郑晨兴证言,被害人林某丁、许某陈述,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上述上诉人的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郑某甲以其没有犯罪故意和实施犯罪行为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等辩护理由;上诉人郑某乙以林某丁、许某的轻微伤的鉴定是伪造的,隐瞒了对上诉人方有利的证据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辩护理由;上诉人佘某以原判认定其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林某甲以原判认定证据、证人证言不实的上诉理由;上诉人阳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实的上诉理由,与原判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上诉人谷某以其是在被指挥部工作人员殴打后出于自卫才捡起木条自卫的,但没有殴打任何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并未认定其用木条殴打他人。本��认为,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定罪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郑某乙以应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曾某及其辩护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为犯罪的上诉、辩护理由;上诉人张某甲以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上诉人阳某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进行定罪处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佘某以即使其构成犯罪共犯,也只是从犯,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林某甲以对其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甲、郑某乙、曾某、佘某、张某甲、林某甲、阳某、谷某之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毅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