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立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途客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立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途客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尊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深圳市长立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登明。委托代理人江洪伟。委托代理人陈志谋。被告一深圳市途客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善军。被告二深圳市品尊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彪。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长立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长立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深圳市长立模具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毅(兼)书 记 员 林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