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蓉诉白军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蓉,白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96-1号申请执行人:李蓉,女,回族,昌吉市公安局民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商场南巷。被执行人:白军荣,男,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坝后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白军荣的存款、收入304401.13元(其中本金300000元;执行费4401.13元);二、被执行人白军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