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5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宪,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51-3号申请人: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林,机构代码:68360673-X。被执行人:张宪,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杨超,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宪、杨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张宪、杨超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张宪、杨超名下财产2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