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吕月容与岑葵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月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岑葵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吕月容,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刘扬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门路11号。负责人江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坚强,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葵安,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李丽香、许卫,分别是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吕月容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岑葵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国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4月7日,岑葵安驾驶粤JPH1**号轿车,行驶至会城西平交附近路段时,与吕月容驾驶的粤J424**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月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岑葵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月容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吕月容,女,住江门市新会区。事故发生后,原告吕月容送往新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5月5日出院,共计住院28日。医生证明休息3个月。原告吕月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79733.01元,该款已由岑葵安和保险公司垫付。2014年7月15日,原告吕月容到江门市五邑中医院门诊,医疗费118元,证明休息1个月。2014年10月22日,吕月容自行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九级。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同意选择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3月26日,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四、财产损失:粤J424**号二轮摩托车维修费1100元。(岑葵安垫付)五、医疗费79851.01元,其中住院医疗费79733.01元(岑葵安垫付住院医疗费19733.01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和预赔50000元),门诊医疗费118元(未付)。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日×28日=2800元。七、护理费:3250元。(岑葵安垫付)八、误工费:7366元。原告主张误工131天,按1700元/月计得误工费7423元。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被告岑葵安认为原告误工118天,经查核,按照医嘱计算至2014年8月15日原告实际误工130天,本院确认原告误工费7366元(1700元/月÷30日×130日=7366元)。九、伤残赔偿金:65197.40元。原告主张按九级伤残计,被告提出异议。双方同意重新鉴定,最后原告伤残评定等级为十级。本院按十级伤残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65197.40元(32598.70元/年×20年×10%)。十、残疾辅助器具1600元。(岑葵安垫付)十一、鉴定费:3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十二、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两被告认为偏高,本院认为伤残十级一项,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宜。十三、交通费:2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没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两被告认为没有提供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相一致的票据,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没有相关票据,酌情交通费200元。十四、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岑葵安垫付原告新会区中医院住院医疗费19733.01元,支付原告住院护理费3250元,支付原告残疾辅助器具1600元,支付原告粤J424**号车辆维修费1100元。保险公司垫付原告住院医疗费10000元和预赔50000元。此外,鉴定费300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十五、有关肇事车辆、车主及车辆保险合同内容:被告岑葵安驾驶粤JPH1**号轿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附加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岑葵安。保险期限是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55475.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警大队依照合法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岑葵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月容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岑葵安驾驶粤JPH1**号轿车车辆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损害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身损害损失时,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合同直接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岑葵安赔偿。原告诉请155475.80元,其中1、医疗费1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3、护理陪人费2240元,4、误工费7423元,5、伤残赔偿金130394.8元,6、鉴定费2000元,7、精神抚慰金10000元,8、交通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医疗费118元、补助费2800元属实,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250元已由岑葵安垫付,原告再主张护理陪人费2240元属于重复计算,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鉴定费2000元,由于原告自行鉴定的意见书未被本院采纳,该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其他损失项目,本院核实确定原告误工费7366元,伤残赔偿金65197.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摩托车维修费1100元属于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未超出2000元,而且已由岑葵安垫付,该款由岑葵安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索赔,本案不作调处。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有:医疗费79851.01元,其中住院医疗费79733.01元由岑葵安垫付住院医疗费19733.01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和预赔50000元;门诊医疗费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合计2918元未处理。由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超过了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内理赔。扣除岑葵安垫付住院医疗费19733.01元、保险公司预赔5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918元(门诊医疗费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属于“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有:护理费3250元(岑葵安垫付)、误工费7366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残疾辅助器具1600元(岑葵安垫付)、鉴定费3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3613.40元,此款未超过机动车“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伤残项目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岑葵安垫付护理费3250元、残疾辅助器具16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鉴定费3000元,扣除后,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损失75763.40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78681.40元(75763.40元+2918元)。岑葵安已垫付住院医疗费19733.01元、护理费3250元、残疾辅助器具1600元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索赔,本案不作调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月容78681.40元。二、驳回原告吕月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吕月容负担84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负担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国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美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