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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竹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竹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史某甲。被告金某。原告史某甲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甲、被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被告不照顾女儿,由原告的姐姐照顾,被告不考虑家庭经济乱花钱。被告与原告家人的关系不好,每年都要与长辈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金某口头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夫妻之间有争吵也属正常。我们已生育二个子女,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史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史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生育儿子之后,双方为照料儿子和家庭琐事及经济开支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4月下旬,双方发生争吵,便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4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6月4日,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嗣后,双方互不往来,也无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又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不肯照顾子女,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和经济开支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小孩现在较小,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2014)溧竹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溧阳市别桥镇两湾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育两个小孩,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彼此之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本院就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沟通,相互尊重,以诚相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甲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丹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