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卫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卫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20号罪犯孙卫伟(别名:孙晓伟),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七月十日作出(2008)元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卫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0元(罚金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7500元(已缴纳)。退还失主林国平人民币5000元,张志刚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和二O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卫伟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孙卫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卫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该犯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工艺雕刻技术,累计获考核奖分354.6分,记功6次(其中一次为单项记功)。该犯在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QC成果发布会中,和他犯共同研发的《提高玉炉顶仿古工业品合格率》获二等奖,给予该犯单项记功一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孙卫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卫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