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妃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妃,福建省尤溪县康顺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案外人)王妃,女,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刘万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朱绍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尤溪县康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诉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妃于2015年4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5年4月15日异议人王妃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王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妃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郑腾乐审判员 彭迎庆审判员 余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鹭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