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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斌与前保全陈红庆、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斌,陈红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闫斌。被申请人陈红庆。被申请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时庆。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闫斌诉被申请人陈红庆、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闫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红庆、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99**/豫CL7**号半挂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人所有的陕JL31**号“昊锐”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2015年3月27日22时许,被申请人陈红庆驾驶豫G99**/豫CL7**号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神木县省大柳塔S204线10KM处时,与申请人闫斌驾驶的陕K780**号重型自卸车相撞,致申请人受伤。此事故经神木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被申请人陈红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闫斌无责任。现查明交警队放车期限将至,申请人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豫G99**/豫CL7**号半挂车。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闫斌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闫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陈红庆驾驶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99**/豫CL7**号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