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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高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已与被告赵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吉梅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