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高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已与被告赵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吉梅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