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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美娟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美娟,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郑美娟。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0136.8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庆山审 判 员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刘立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