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佟庆志与赵玉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庆志,赵玉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佟庆志,男,满族,吉林市审计局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赵玉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庆志与被告赵玉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庆志于2015年4月15日以需要组织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庆志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佟庆志负担。审 判 长 付立杰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孙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