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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大根与王朝伟、狮子山区翠湖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根,王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高大根,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朝伟,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关于高大根与王朝伟、狮子山区翠湖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朝伟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王朝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