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常霞与黄骅市南排河镇辛立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常霞,黄骅市南排河镇辛立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杨常霞,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沧州市.被告:黄骅市南排河镇辛立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民政。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常霞与被告黄骅市南排河镇辛立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常霞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常霞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