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国贸大厦512室。法定代表人:冯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凤娣,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瑶 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