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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池浩焯与陈玲珠、XX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玲珠,XX志,池浩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珠。委托代理人:罗春苗。上诉人(原审被告):XX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浩焯。委托代理人:曹强华。委托代理人:冯树斌。上诉人陈玲珠、XX志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变更开庭时间后未依法向陈玲珠送达传票,致陈玲珠原审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玲珠、XX志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蔡粤海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闫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