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魏良军与赵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魏良军。电话。委托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宏亮。电话。委托代理人丁义清,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良军诉被告赵宏亮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良军对被告赵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魏良军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