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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昆明安然经贸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安然经贸有限公司,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安然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安全玻璃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已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安然经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购销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法院询问笔录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属于昆明市五华区范围,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昆明市西山区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