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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