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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辽宁博达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博达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辽宁博达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玉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王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机关负责人原告辽宁博达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博达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博达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秀红审判员  赵付堂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