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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某甲九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24号原告江某甲九,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休宁人,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王某,女,1982年5月1日出生,黎族,贵州晴隆人,住址同上。原告江某甲九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甲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12岁,次女7岁。2011年被告外出打工,起初与原告还有音讯往来,也给家里汇一点钱,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再也没跟原告有任何联系,至今音讯全无。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没有尽到妻子和母亲的任何职责,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挽回,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其家庭成员组成及婚生女儿情况;3.源口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某于2011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方寻找均无果,至今下落不明;4.结婚证原件,证明原告于××××年××月××日在休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浙江打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休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女儿江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江某丙。2011年被告独自外出打工,期间与原告便少有联系,2012年正月初八被告再次独自外出打工,与原告再无联系,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曾到浙江丽水、松阳等地进行寻找,均无果,与被告贵州娘家也无法取得联系。被告离家期间,两个女儿均由原告及其父母进行抚养。原告认为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分居已三年有余,被告未尽夫妻义务也未尽抚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故依法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依法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于2012年正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三年有余,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婚生女儿江某乙、江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两个女儿由其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现下落不明,家庭共同财产无法查明,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甲九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江某乙、江某丙由原告江某甲九抚养教育,并由其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费用。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某甲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瑷  玲代理审判员 吴  筱  玲人民陪审员 姚  建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志强(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