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县银翔典当有限公司、崔善录典当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银翔典当有限公司,崔善录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梅,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成杰,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县银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路西农行楼下。法定代表人:何景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崔善录,男,汉族,原住河南省濮阳市。再审申请人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县银翔典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崔善录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