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祝氏织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祝氏织造有限公司,祝徐,伊晓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165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施炯,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孙瑜均,公司法务。被告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祝徐。被告苏州祝氏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祝徐。被告祝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伊晓芳,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祝氏织造有限公司、祝徐、伊晓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郁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