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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建春诉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春,赵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2235号原告王建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坤,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希佳,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清,女,1969年4月5日出生。原告王建春与被告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春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春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八元,由原告王建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