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建春诉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春,赵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2235号原告王建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坤,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希佳,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清,女,1969年4月5日出生。原告王建春与被告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春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春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八元,由原告王建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