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鲍益园、金亚君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益祥,鲍益园,金亚君,季端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益祥,农民,家住义乌市。2008年1月25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四百元。2009年3月4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四百元。2013年8月5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鲍益园,农民,家住义乌市。2010年3月13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2年4月18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3年1月15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16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金亚君,农民,家住义乌市。2010年7月27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2012年6月28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3年1月16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季端城,农民,家住义乌市。2006年9月5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2月22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月7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鲍益园、金亚君、季端城、鲍益祥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鲍益园、金亚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季端城、鲍益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鲍益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益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鲍益祥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益祥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晓玲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李政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