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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柳伟基、朱翠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柳伟基,朱翠仙,柳金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负责人:齐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锋,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伟基。被告:朱翠仙。被告:柳金厚。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柳伟基、被告朱翠仙、被告柳金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元,由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