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涿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洪军诉被执行人周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周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住北京市海淀区市。被执行人:周印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与被执行人周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涿州市无任何财产线索,特委托至河南省永城市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