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鑫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振兴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金鑫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振兴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兖州区大禹像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金鑫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兖州区漕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金峰,职务: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鑫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振兴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振兴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